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guī)范
一、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規(guī)定
(一)不得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協(xié),司法機關大樓及其圍墻設置戶外廣告。
(二)不得在優(yōu)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帶設置戶外廣告。
(三)不得占用和影響殘疾人使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四)不得在建筑物外墻、頂部設置實物廣告。
(五)不得在坡頂屋、屋頂為透空護欄的建筑及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筑頂部設置戶外廣告。
(六)不得重疊設置戶外廣告。
(七)不得遮擋建(構)筑窗口,影響建(構)筑采光、通風設置戶外廣告。
(八)不得在車輛的前后身和車輛頂部設置廣告;不得遮擋車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利用出租車頂燈設置廣告。
(九)不得在臨街建筑物立面懸掛布標條幅。商業(yè)企業(yè)確需作商業(yè)宣傳的,可以用燈光櫥窗、電子顯示屏等媒體取代。
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
(一)大型單立柱廣告原則上只能設置兩面,廣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寬度不得大于20米,廣告牌內側的邊緣距橋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二)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圍內(距機動車停車線5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占道式戶外廣告。
(三)樓高15層(含15層)以上的建筑物,經安全檢測部門出具安全檢測鑒定,可以設置立體發(fā)光字、通透式霓虹燈等形式廣告,不得設置封閉版面的樓頂廣告牌。
(四)樓高15層以下的建筑物設置樓頂廣告,廣告牌底部須緊貼樓頂,結構架不得外露;廣告牌寬度不得超出建筑兩側墻面,高度原則上按以下標準設置:樓高4層以下的,廣告牌高度不得超過4米;樓高8層以下的,廣告牌高度不得超過6米;樓高14層以下的,廣告牌高度不得超過8米。
(五)高層(高度小于100米)和超高層(高度大于100米)建筑物裙樓原則上不得設置廣告,但在主建筑樓頂不設廣告的條件下,可按以下標準設置:裙樓高度大于12米時,廣告牌高度不超過6米;裙樓高度小于12米時,廣告牌高度不超過4米。
(六)墻面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建筑物屋頂,寬度不得大于建筑物兩側墻面,突出墻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米。
(七)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廣告,必須采用霓虹燈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離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廣告牌外緣挑出距離不得大于1.5米。(八)建筑工地圍墻設置廣告,廣告牌原則上須緊貼圍墻設置,高度應與圍墻頂部平齊,最高不得超過3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墻的墻面。
(九)凡在公交候車亭設置的廣告,必須同時配備候車凳(椅)、雨陽蓬(寬度不得小于1.5米)。同一路段廣告規(guī)格、間距相對統(tǒng)一,每個站點廣告數(shù)量不得超過4個(塊),單個廣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寬不得大于3.5米。
(十)路牌廣告,高度不得大于8米,寬度不得大于16米,且廣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
(十一)路名牌廣告應設置在人行道站臥石內側大于0.2米、小于0.5米處,面向道路設置。街道長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兩頭設置;街道長度大于500米的,其縱向間距不小于300米。
(十二)經批準設置的電桿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條道路只準在一種電桿上設置廣告,每根電桿上只準設置一個燈箱廣告;燈箱裝燈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20W;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面積不得大于2M2;同一路段的電桿燈箱廣告必須做到內容協(xié)調、形狀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十三)小型立柱式廣告,廣告牌面積不得超過2M2,廣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米。
(十四)人行天橋護欄及其以上部位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十五)跨街廣告設施只能設置在寬幅(包括人行道)不大于30米的道路,廣告牌面積不得大于5×1.5米,廣告設施其他部位必須確保亮化,亮化方案須經市級戶外廣告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后方可設置。
(十六)實物造型廣告占地面積不得大于2.5平方米,設置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十七)沿市郊公路兩側設置廣告的,廣告牌面外緣不得逾越公路行道樹樹干外緣的連線,廣告牌單面面積不大于20平方米,其間距應當大于800米。
三、戶外廣告設置安全、質量標準
(一)戶外廣告鋼結構設計、制作、維護應符合《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xié)會標準CECS 148:2003)。
(二)廣告牌距10千伏高壓導線垂直凈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凈距不得小于1.5米;
(三)廣告牌距低壓導線或電話線凈距不得小于0.5米;
(四)廣告照明系統(tǒng)應可靠接地,燈具的絕緣等級大于或等于I級。對人體易接觸到燈箱廣告照明系統(tǒng)的供電回路應裝設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其漏電動作電流值在正常環(huán)境條件下為30mA,在潮濕環(huán)境惡劣場所為10mA。位置較高的大型外打燈廣告構架與防雷裝置的連接點不應少于兩處;從配電盤引出的電線應穿鋼管保護,鋼管的一端與配電盤可導電部分相連,另一端與就近的防雷裝置相連,鋼管因連接設備而在中間斷開時應設跨街線;在配電盤內,應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五)設置在市區(qū)車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設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六)市區(qū)內街消防通道距地面4.5米高度以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七)在高層建筑樓頂設置廣告必須全面達標,符合風荷載和屋面承載力技術指標,滿足抗震構造要求。
四、戶外廣告維護規(guī)定
(一)霓虹燈廣告,一旦出現(xiàn)損壞應在48小時內修復;
(二)電腦噴繪,每6個月清理一次,噴繪畫面必須每年更換一次;
(三)燈箱廣告,設置在公交站亭、路名牌、的士招手停等設施上的燈箱廣告至少每周清理一次,設置在建筑物墻面等部位的燈箱廣告每3個月清理一次。
五、戶外廣告照明規(guī)定
(一)關于光源的規(guī)定
1.廣告不得以閃爍的光影響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2.在交通管制信號裝置周圍10米以內及其背景空間內的廣告照明,不得采用閃爍方式及輻射紅、黃、綠三色的光源照明。
3.建筑物頂部設置廣告提倡采用霓虹燈、立體發(fā)光字照明形式;商業(yè)企業(yè)設置燈箱、櫥窗廣告應盡量避免外打燈照明形式。(二)關于戶外廣告亮度標準及色彩的規(guī)定
1.商業(yè)街戶外廣告最大允許亮度如下表:
廣告被照面的面積(平方米) 最大允許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0.5 1000
2 800
10 600
>10 400
2.其他地區(qū)戶外廣告最大允許亮度應參照上表乘以修正系數(shù)K,行政辦公區(qū)和公共活動區(qū)K值為0.4,住宅區(qū)K值為0.1。
3.當廣告畫面顏色總的效果為暖色調時用偏暖色光照明,為冷色調時用偏冷色光照明。
(三)常用戶外廣告照明方法的技術規(guī)定
1.燈箱廣告照明(1)廣告畫面光源附近亮度與遠離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為1.3-1.5,且不得大于2。
(2)光源應采用壽命大于8000h、顯色指數(shù)大于80和發(fā)光效率大的光源。
(3)為保證足夠亮度,應使熒光燈管之間的距離為燈管到面板距離的2倍左右。
2.外打燈廣告照明
(1)光源應采用壽命大于10000h,顯色指數(shù)大于80和發(fā)光效率大的光源。
(2)應采用體積小、重量輕、造型優(yōu)美,防腐蝕、耐候性好,燈具防護等級大于或等于IP65的燈具。
(3)應盡量采用外打燈燈具的配光曲線形狀與廣告畫面形狀較為相似的寬水平角的非對稱配光的燈具;燈具應維護簡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調整照射角度。
(4)設置在樓頂?shù)耐獯驘魪V告牌,燈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外打燈廣告牌應盡量避免燈具及其支架外露,無法避免的燈具及其支架外觀顏色應與廣告畫面色彩協(xié)調。
(5)外打燈支架長度應不小于廣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廣告牌底部的寬水平角非對稱外打燈燈具的間隔距離應大于支架長度的2.5-3倍;外打燈燈具的最低(最高)部位高出(低于)廣告牌頂邊(底邊)20度-30度。(編輯:武漢廣告公司)